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290號
原 告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
代 表 人 卓宛姿
訴訟代理人 羅芳蘭 會計師
被 告 財政部北區
國稅局
代 表 人 王綉忠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
上列
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
撤銷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通報資料,查獲
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至102年9月間銷售行動電話儲值卡等貨
物,銷售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185,307,489元,未依規定
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詹坤、林源洋、陳進和及鍾惠
美,卻開立與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、鑫柏實業有限公司、寶
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保卡有限公司、易購貿易有限公司及
奇多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,經審理違章成立,
乃依稅
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,裁處
罰鍰1,000,000元。原告不服,
申請復查,經被告106年7月7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976
9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,遂提起
訴願,亦遭決定駁回。原告
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
行政訴訟。
二、本院前因
訴外人周欣宜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由臺灣
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偵查中,此有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1月23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「公訴不
受理」判決附於本院卷
可稽(見本院卷一第124頁至第128頁
背面)。本院認
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
裁判,為避免岐異,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,有停止本件
訴訟程序之必要,
爰於107年8月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
。經查:訴外人周欣宜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
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20號、107年度偵字
第8398號、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、107年度偵字第20607號
、107年度偵字第27978號、107年度偵緝字第1819號、107年
度偵緝字第1820號、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、108年度偵緝字
第689號、108年度偵緝字第953號提起公訴,經臺灣新北地
方法院以108年9月30日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後,
業已確定在案;又訴外人蔡馥如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
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21號、第
839 8號、第12701號、第20607號、第27978號、107年度偵
緝字第1819號、第1820號、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、108年度
偵緝字第689號、第953號提起公訴,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
108年度偵緝字第543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
第17 489號移請併案審理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10
月3日1 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後,業已確定在
案,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
,1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本院109年9月2日、
同年10月27日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
可參(見本院卷一第204
頁至第325頁、本院卷二第31頁及第43頁),是本件停止訴
訟原因業已消滅,應
依職權撤銷
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
法 官 侯志融
法 官 許麗華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