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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稅捐稽徵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  告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代 表 人 卓宛姿 訴訟代理人 羅芳蘭 會計師 被  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(局長)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通報資料,查獲 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至102年9月間銷售行動電話儲值卡等貨 物,銷售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185,307,489元,未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詹坤、林源洋、陳進和及鍾惠 美,卻開立與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、鑫柏實業有限公司、寶 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保卡有限公司、易購貿易有限公司及 奇多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,經審理違章成立,乃依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,裁處罰鍰1,000,000元。原告不服, 申請復查,經被告106年7月7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976 9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,遂提起訴願,亦遭決定駁回。原告 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二、本院前因訴外人周欣宜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由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偵查中,此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1月23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「公訴不 受理」判決附於本院卷可稽(見本院卷一第124頁至第128頁 背面)。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 裁判,為避免岐異,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,有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之必要,爰於107年8月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。經查:訴外人周欣宜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20號、107年度偵字 第8398號、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、107年度偵字第20607號 、107年度偵字第27978號、107年度偵緝字第1819號、107年 度偵緝字第1820號、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、108年度偵緝字 第689號、108年度偵緝字第953號提起公訴,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8年9月30日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後, 業已確定在案;又訴外人蔡馥如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21號、第 839 8號、第12701號、第20607號、第27978號、107年度偵 緝字第1819號、第1820號、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、108年度 偵緝字第689號、第953號提起公訴,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緝字第543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17 489號移請併案審理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10 月3日1 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後,業已確定在 案,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,1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本院109年9月2日、 同年10月27日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可參(見本院卷一第204 頁至第325頁、本院卷二第31頁及第43頁),是本件停止訴 訟原因業已消滅,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 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    法 官 侯志融     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