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414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代 表 人 黃偉政(分署長)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朱立倫(市長)
參 加 人 新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許芠溍
上列
當事人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
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准參加人實施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○○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即被告107年2月9
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73530905號函(下稱原處分)將信託費用
納入管理費之決定,認有影響國土應分配之權利價值
之虞,
爰具狀向本院提起請求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,經本院受理
在案。
三、經查,參加人新碩公司為本件原處分
核定允許實施都市更新
計畫之
相對人,原告提起本件
撤銷訴訟,如獲勝訴,參加人
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
之必要,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
法 官 蕭 忠 仁
法 官 鍾 啟 煌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吳 芳 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