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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6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殯葬管理條例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  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得 被  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詹國華       陳美玲       林庭伃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清得承受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70條: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依行政訴訟法第 186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。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並 規定: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,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 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。」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告代表人為方玉成,於訴訟程序進行 中,原告代表人變更為陳清得,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(見本院卷第146頁)。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  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    法 官 羅 月 君     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苑 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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