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460號
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清得
被 告 桃園市政府
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詹國華
陳美玲
林庭伃
上列
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
原告代表人陳清得
承受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70條:「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
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
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依
行政訴訟法第
186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事件
準用之。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並
規定: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,依
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
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
承受訴訟。」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告代表人為方玉成,
嗣於訴訟程序進行
中,原告代表人變更為陳清得,有原告公司
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46頁)。
茲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
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
法 官 羅 月 君
法 官 梁 哲 瑋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 苑 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