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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6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 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榮鑫 原  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美香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      黃聖棻 律師 被  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(部長)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      葛百鈴 律師       康立賢 律師 參 加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天麟 參 加 人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大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      陳怡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許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、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緣原告共同具名參與被告所辦理「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 廠委託民間經營案」採購案(下稱系爭採購案)之招標,於 民國106年8月24日評選決議結果,參加人為第1優勝廠商, 原告為第2優勝廠商;嗣於106年9月6日決標由參加人得標。 原告不服上開評選結果及決標公告,分別提出異議,復不服 被告106年9月20日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319號函及106年9月 29日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466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,遂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,經審議判斷「關於請求撤 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,申訴駁回;其餘申訴不受理」。原 告仍表不服,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撤銷評選結果、決標公 告、上開二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,並請求被告就系 爭採購案之評選結果作成原告為優勝序為第一之決定,並應 與原告進行議價。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第一優勝廠商及 得標廠商,本件訴訟之結果,倘認原告之訴第1項及第2項聲 請為有理由者,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爰依 首揭規定准許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  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    法 官 吳 俊 螢     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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