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466號
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廖榮鑫
原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曹美香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
律師
黃聖棻 律師
被 告 國防部
代 表 人 嚴德發(部長)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
葛百鈴 律師
康立賢 律師
參 加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盧天麟
參 加 人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大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
陳怡君 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參加人
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、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
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將
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之
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
準用同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緣原告共同具名參與被告所辦理「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
廠委託民間經營案」採購案(下稱
系爭採購案)之招標,於
民國106年8月24日評選決議結果,參加人為第1優勝廠商,
原告為第2優勝廠商;
嗣於106年9月6日決標由參加人得標。
原告不服
上開評選結果及決標公告,分別提出異議,復不服
被告106年9月20日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319號函及106年9月
29日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466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,遂向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
申訴,經審議判斷「關於請求
撤
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,申訴駁回;其餘申訴不受理」。原
告仍表不服,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撤銷評選結果、決標公
告、上開二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,並請求被告就系
爭採購案之評選結果作成原告為優勝序為第一之決定,並應
與原告進行議價。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第一優勝廠商及
得標廠商,本件訴訟之結果,倘認原告之訴第1項及第2項聲
請為有理由者,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
爰依
首揭規定准許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
法 官 吳 俊 螢
法 官 侯 志 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徐 偉 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