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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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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  告 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致傑(董事) 被  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(部長)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,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,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係請求撤銷原處分(因原告招攬臺灣 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投資之廣告行為,經處新台幣10萬元) 及訴願決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。依同條第1項規定,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○ ○區○○街○○號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 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淑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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