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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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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 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義福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      梅芳琪 律師       陳威璇 律師 被  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(部長)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姿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刑事訴訟案件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馮世寬,訴訟中變更為嚴德發,業據新 任代表人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二、行政訴訟之裁判,除前項情形外,有民事、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,行政法院在該民事、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,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0日簽訂「動力底盤系統乙項 (GI00232L249PE)」採購案之「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 購軍品契約」,並於101年3月16日簽訂契約修訂(變更)書 ,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採購動力底盤系統,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8億8,804萬4,000元。被告以105年12月13日國採驗 結字第1050007177號函通知原告,以原告違反契約通用條款 第19.1條之規定,依同條款第17.3條之規定自即日起終止契 約。其後,被告更以105年12月21日國採驗結字第105000740 2號函(下稱原處分)通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。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出異 議,經被告以106年1月20日國採驗結字第1060000517號函( 下稱異議處理結果)駁回異議。原告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申訴(下稱工程會),經工程會作成審議判斷:「關於 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,申訴駁回;其餘申訴不受理 。」原告不服申訴駁回部分,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 四、經查:被告上開異議處理結果說明欄二記載:「……說明: ……二、查本案係依臺中地檢署起訴書內容,經檢討確屬違 反契約通用條款第19.1條規定,符合契約通用條款第17.3條 規定辦理終止契約,誠屬可歸責於貴公司,並符合政府採購 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告之規定……。」 等語(見本院卷一第116頁),被告亦於行政訴訟答辯狀陳 稱:「系爭購案於104年間爆出採購醜聞,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間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起訴原告代表人等人,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4年度偵字第1303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5385號、104年度偵 字第15387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797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863 3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4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5號、104 年度軍偵字第042號起訴書載以原告之分包商涉有給付機關 人員『介紹費』,答辯機關遂於105年12月13日以國採驗結 字第1050007177號函函知原告因違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內購財務、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9.1條規定,依通用 條款第17.3條規定通知終止契約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一第33 5頁),可見被告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 度偵字第1303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5385號、104年度偵字第 15387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797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8633號 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4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5號、104年 度軍偵字第042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作成原處分之基礎 。次查:原告之分包商億嶸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光 明及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人員李迪光所涉及之 刑案訴訟案件,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 第924號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,此有本院電 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128頁)。而上開刑 事訴訟案件關於原告之分包商億嶸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張光明是否交付賄賂及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 人員李迪光是否圖利之認定,影響本件原告是否構成政府採 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,是上開刑事訴訟案件之結果足以 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,故於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,有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,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 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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