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93號
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江義福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
律師
梅芳琪 律師
陳威璇 律師
被 告 國防部
代 表 人 嚴德發(部長)
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
複代 理 人 李姿璇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刑事訴訟案件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馮世寬,訴訟中變更為嚴德發,
業據新
任代表人提出
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二、
按行政訴訟之裁判,除前項情形外,有民事、刑事或其他
行
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,行政法院在該民事、刑事或
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,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行政訴訟法
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
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0日簽訂「動力底盤系統乙項
(GI00232L249PE)」採購案之「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
購軍品契約」,並於101年3月16日簽訂契約修訂(變更)書
,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採購動力底盤系統,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8億8,804萬4,000元。
嗣被告以105年12月13日國採驗
結字第1050007177號函通知原告,以原告違反契約通用條款
第19.1條之規定,依同條款第17.3條之規定自即日起終止契
約。其後,被告更以105年12月21日國採驗結字第105000740
2號函(下稱原處分)通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
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。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出異
議,經被告以106年1月20日國採驗結字第1060000517號函(
下稱異議處理結果)駁回異議。原告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
員會
申訴(下稱工程會),經工程會作成審議判斷:「關於
請求
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,申訴駁回;其餘申訴不受理
。」原告不服申訴駁回部分,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四、經查:被告
上開異議處理結果說明欄二記載:「……說明:
……二、查本案係依臺中地檢署起訴書內容,經檢討確屬違
反契約通用條款第19.1條規定,符合契約通用條款第17.3條
規定辦理終止契約,誠屬可歸責於貴公司,並符合政府採購
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告之規定……。」
等語(見本院卷一第116頁),被告亦於行政訴訟答辯狀陳
稱:「
系爭購案於104年間爆出採購醜聞,臺灣臺中地方法
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間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
起訴
原告代表人等人,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
4年度偵字第1303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5385號、104年度偵
字第15387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797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863
3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4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5號、104
年度軍偵字第042號起訴書載以原告之分包商涉有給付機關
人員『介紹費』,答辯機關遂於105年12月13日以國採驗結
字第1050007177號函函知原告因違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
內購財務、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9.1條規定,
茲依通用
條款第17.3條規定通知終止契約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一第33
5頁),可見被告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
度偵字第1303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5385號、104年度偵字第
15387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797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8633號
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4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4055號、104年
度軍偵字第042號起訴書
所載犯罪事實為作成原處分之基礎
。次查:原告之分包商億嶸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光
明及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人員李迪光所涉及之
刑案訴訟案件,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
第924號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,此有本院電
話紀錄附於本院卷
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128頁)。而上開刑
事訴訟案件關於原告之分包商億嶸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
人張光明是否交付賄賂及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
人員李迪光是否圖利之認定,影響本件原告是否構成政府採
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,是上開刑事訴訟案件之結果足以
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,故於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,有停
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,
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洪慕芳
法 官 許麗華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