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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5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營造業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58號 原   告 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冠伶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展穎律師 被  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造業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在案。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命再開準備程 序及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淑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道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