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停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王進湧
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
律師
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代 表 人 池玉蘭(處長)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(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6號),
聲
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
行
政訴訟而停止。」「行政
訴訟繫屬中,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
或決定之執行,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,且有急迫情事者,
得
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
停止執行。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,或
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不得為之。」行政訴訟法第
1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所稱「難於回復之損害
」,係指損害不能因
嗣後訴訟獲勝訴判決而得
回復原狀,或
不能以金錢賠償,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,如為執行可認達到
回復困難之程度
等情而言,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
,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所受相對人民國108年5月17日北市榮
服字第1080006684號函(下稱原處分),現由法務部
行政執
行署士林分署執行中,聲請人現居之房屋及臺灣銀行18%優
惠存款帳戶均遭查封扣押中。
惟聲請人已屆高齡92歲,雖育
有一女王道蘊現年57歲,但因信用卡債務問題另行在外居住
,鮮少回家探望聲請人。聲請人現與配偶林淑雅及配偶所出
女兒魏懿諛同住於
系爭房屋,平時由配偶所出女兒照顧聲請
人及配偶林淑雅生活起居。房屋為老舊公寓,內部亦陳舊,
為聲請人多年前貸款自購,只有按月償還利息,本金約新臺
幣(下同)130萬元部分須待配偶所出女兒魏懿諛工作收入
,始有餘力償還。復加聲請人有重聽情形,雖然意識狀態還
算清楚,但年老體弱,病痛纏身,日常起居均須他人照料,
全仰賴微薄的就養金以及臺灣銀行18%優惠存款帳戶所生利
息以供生計,倘居住房屋遭
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,勢必流落
街頭。又倘聲請人於申請時即不符合規定,相對人卻仍准予
申請即
顯有過失,聲請人對於就養處分之
信賴利益應予保護
。相對人卻於近30年後始主張就養處分違法無效,向聲請人
追償,並
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及存款,不僅有違
比例
原則及
信賴保護原則,更使聲請人之生計陷入困難,侵害憲
法所保障之生存權。另相對人於108年5月17日始以原處分通
知停止給付就養金,依
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,103
年4月之前的
請求權,因
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,不得向聲請
人請求返還。是相對人所發給就養金之金額,尚未
罹於時效
部分,自103年5月開始至108年4月,總金額應為918,606元
,相對人超過此部分之請求,應認無請求依據。再者,聲請
人所有之房屋位於○○區○○路,查詢同路段5層公寓於內
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格均可超過千萬元,倘本院判決
聲請人敗訴確定,聲請人以房屋為擔保向銀行再行借款分期
償還溢領款項,
猶仍綽綽有餘,於公益絕對無重大影響,卻
對聲請人恐將造成流離失所、生命垂危之難以回復損害,
爰
聲請在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,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處分主旨以:聲請人因支領公務員月退休(職)金
,不合於就養條件,依規定自79年3月1日
撤銷就養,所溢領
就養給付請儘速返還;並於說明欄載明所溢領就養給付合計
451萬9,943元,請於文到30日內返還,逾期未返還者,將移
送行政執行等語。故原處分之執行所生之損害,依客觀情形
及一般社會通念,並
非不得以金錢加以補償,尚無將發生難
於回復之損害情事。至聲請意旨所述其遭行政執行署士林分
署執行查封不動產及扣押存款,有違比例原則及侵害其生存
權
一節,依
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,
義務人或
利害關係
人對執行命令、執行方法、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
情事,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機關
聲明異議。是聲請
人對行政執行程序之相關主張,自應循
上開規定為之。從而
,本件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
符,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,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
法 官 鍾啟煒
法 官 李君豪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樓琬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