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停字第31號
聲 請 人 許玉玲
游勝雄
黃玲玉
林祺源
楊添富
共同
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
律師
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代 表 人 朱惕之(局長)
參 加 人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人治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將
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
第3項
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緣參加人以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398、398之1
、398之2、398之6、455、455之5、456、457、513地號等9
筆土地(使用分區為山坡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,下稱
系爭基
地)為基地,向相對人申請興建地上6層、地下3層、10幢10
棟之集合住宅(下稱系爭工程),經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
22日核發106店建字第335號建造執照在案(下稱原處分)。
因系爭基地屬山坡地,
聲請人等為該基地上方大千豪景社區
之居民,認系爭工程過度開發,破壞山坡地,致有嚴重危害
渠等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安全
之虞,不服相對人所核發之原處
分,以法律上
利害關係人身分,提起
訴願,遭決定駁回。聲
請人遂向本院提起
撤銷訴訟(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),
並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本院認為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之結果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
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,
爰依
前揭規
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
法 官 洪 遠 亮
法 官 張 瑜 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 圓 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