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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停字第 4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停止執行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芬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 蕭忠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楊坤樵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