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停字第40號
聲 請 人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慧芬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停止執行事件,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
定,應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
茲限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楊坤樵
法 官 吳坤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