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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停字第 4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停止執行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停字第40號 抗 告 人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芬(董事長) 代 理 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政府採購法 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40號裁定 提起抗告。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 蕭忠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楊坤樵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