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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再字第 3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再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代 表 人 藍品畯(區長) 訴訟代理人 袁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筠嶸園藝景觀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36號 判決,提起上訴。再審之訴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,同法第9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2分之1,合計新臺 幣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淑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