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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8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雅仁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      邱啟鴻 律師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      高函岑 律師       邱意 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,中華民國109年8月 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,應增加「邱意 律師」。   理 由 一、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」、「 …第232條…之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」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、第239條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規定,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。 二、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,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    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 聚 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