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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5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動物用藥品管理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  告 臺灣碩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龍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   理 由 一、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,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,致 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 圍者,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。」、「(第1項)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(第2項)下列各款行政訴 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:… …二、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以下罰鍰 處分而涉訟者。」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、第229條第1項及 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 訴訟,起訴狀訴之聲明為:「一、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。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,依起訴狀所附之原處分, 係被告107年12月6日農產業動字第1076019005號函(見本院 卷第25至26頁),係裁罰新台幣20萬元,則本件原告爭執之 訴訟標的金額顯未逾40萬元,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 2款之規定,其訴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,依同法第114條 之1之規定,本件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。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 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若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