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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0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營業稅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03號 原   告 群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奚志成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會計師 被  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(局長) 訴訟代理人 劉桂英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(關務長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營業稅事件,應命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 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係核准立案之保稅工廠,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辦理105 年度保稅物品盤存作業,因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(盤差),經輔助參加人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(下同)287, 258元。嗣原告以其發現前開短少情事,實因漏未盤點,而 非遺失,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 項第2款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不同,故申報106年11-12 月期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,將保稅貨物盤差經海關補徵之營 業稅額287,258元,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被告認有虛報進項 稅額287,258元,致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,乃核定補徵營業 稅額287,258元,並按所漏稅額287,258元處以0.5倍之罰鍰 143,629元。原告不服,申請復查,經被告108年1月9日北區 國稅法一字第1080000396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,遂提起訴願 ,亦遭決定駁回。原告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因辦理105年度保稅物品盤存作業,並於同 年5月26日編製105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書等送輔助參加人 備查,經輔助參加人查核後認有盤存數量少於帳目結存數量 之情事,乃以106年10月20日北業二查一發㈠字第106000043 9號函請原告辦理盤虧補稅,原告即以第OOOOOOOOOOOOOOOOO O號進口報單,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「內銷補稅原因:05 」(盤差補稅)補稅在案。嗣原告以系爭保稅貨物係漏未盤 點,並非遺失,於107年3月16日函輔助參加人申請更正前開 盤存結果並變更內銷補稅原因為「99」(其他),輔助參加 人復以107年3月31日北業二查一一字第1071001143號函,略 以前開報表業經審核完竣結案,所請與規定不符為由,否准 其申請。原告主張前開盤虧發生,純係盤點錯誤所致,其雖 逾期申請更正而遭否准,惟既無盤差之事實,自得將補徵之 287,258元列為扣抵銷項稅額等語,茲本件訂於108年10月15 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,有關盤存作 業既為輔助參加人所執行,則關於盤存過程及盤差事實如何 ,自有由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 李玉卿   法 官  鍾啟煒 法 官 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方偉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