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303號
原 告 群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奚志成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會計師
被 告 財政部北區
國稅局
代 表 人 王綉忠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劉桂英
輔助
參加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
代 表 人 陳依財(關務長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營業稅事件,應命
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其他
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
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係核准立案之保稅工廠,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辦理105
年度保稅物品盤存作業,因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
(盤差),經輔助參加人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(下同)287,
258元。
嗣原告以其發現
前開短少情事,實因漏未盤點,
而
非遺失,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
項第2款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不同,故申報106年11-12
月期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,將保稅貨物盤差經海關補徵之營
業稅額287,258元,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被告認有虛報
進項
稅額287,258元,致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,
乃核定補徵營業
稅額287,258元,並按所漏稅額287,258元處以0.5倍之
罰鍰
143,629元。原告不服,申請復查,經被告108年1月9日北區
國稅法一字第1080000396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,遂提起
訴願
,亦遭決定駁回。原告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因辦理105年度保稅物品盤存作業,並於同
年5月26日編製105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書等送輔助參加人
備查,經輔助參加人查核後認有盤存數量少於帳目結存數量
之情事,乃以106年10月20日北業二查一發㈠字第106000043
9號函請原告辦理
盤虧補稅,原告即以第OOOOOOOOOOOOOOOOO
O號進口報單,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「內銷補稅原因:05
」(盤差補稅)補稅在案。嗣原告以
系爭保稅貨物係漏未盤
點,並非遺失,於107年3月16日函輔助參加人申請更正前開
盤存結果並變更內銷補稅原因為「99」(其他),輔助參加
人復以107年3月31日北業二查一一字第1071001143號函,
略
以前開報表業經審核完竣結案,所請與規定不符為由,
否准
其申請。原告主張前開盤虧發生,純係盤點錯誤所致,其雖
逾期申請更正而遭否准,
惟既無盤差之事實,自得將補徵之
287,258元列為扣抵銷項稅額等語,
茲本件訂於108年10月15
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
準備程序,有關盤存作
業既為輔助參加人所執行,則關於盤存過程及盤差事實如何
,自有由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
陳明之必要,
爰依
前揭規定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
法 官 鍾啟煒
法 官 李君豪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方偉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