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
原 告 陳秀菊
法定代理人 銀美雲
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
律師
吳姿徵 律師
劉逸柏 律師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侯友宜
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
陳麗玲 律師
洪榮彬 律師
參 加 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坤地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
人之
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緣第三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榮座公司)擔任實施
者,擬具「擬定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等84筆土地都市
更新事業計畫案」(下稱
系爭計畫),於民國98年8月10日
向被告申請報核,經被告於103年8月6日召開
聽證會,及新
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同年9月24日召開第37次會議審
議通過後,由被告以108年6月1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
1084215177號函(下稱原處分)
核定准予依計畫書
所載內容
實施,並自108年6月15日零時起生效。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
內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門牌號碼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建物之所有權人,因認原處分
為違法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,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,則本
件訴訟之結果,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榮座公司之權利或法
律上之利益將因而受損害,
爰依
首揭條文規定,依職權命榮
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並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
法 官 侯 志 融
法 官 鍾 啟 煒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 建 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