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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9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都市更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  告 陳秀菊 法定代理人 銀美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      吳姿徵 律師       劉逸柏 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      陳麗玲 律師       洪榮彬 律師 參 加 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緣第三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榮座公司)擔任實施 者,擬具「擬定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等84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」(下稱系爭計畫),於民國98年8月10日 向被告申請報核,經被告於103年8月6日召開聽證會,及新 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同年9月24日召開第37次會議審 議通過後,由被告以108年6月1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5177號函(下稱原處分)核定准予依計畫書所載內容 實施,並自108年6月15日零時起生效。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 內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門牌號碼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建物之所有權人,因認原處分 為違法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,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,則本 件訴訟之結果,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榮座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因而受損害,爰依首揭條文規定,依職權命榮 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並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 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    法 官 侯 志 融     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建 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