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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9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都市更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  告 陳秀菊 法定代理人 銀美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      黃盈嘉 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蔡智勛       陳麗玲 律師       洪榮彬 律師 參 加 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地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再行準備程序,並定109年12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法 庭行準備程序;另請兩造及參加人就附件所示問題具狀表示意見 ,並逕寄影本予對造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君 豪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建 德 附件: 請說明原處分所核定參加人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,適用之「 變更中和都市計畫(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)(第 二階段)書」,第2點規定是否為:「(第1項)建築基地屬整體 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範圍內,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,悉依該細 部計畫之規定辦理,不適用本要點:非屬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 畫,除該細部計畫已有規定事項從其規定外,未規定事項仍應依 本要點管制之。(第2項)前項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係指, 以區段徵收、市地重劃、開發許可或依相關審議規範採捐地(代 金)開發方式之細部計畫」?若是,瓦溝東支流整治計畫是否 屬前揭條文第2項所定之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