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
原 告 陳秀菊
法定代理人 銀美雲
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
律師
黃盈嘉 律師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侯友宜
訴訟代理人 蔡智勛
陳麗玲 律師
洪榮彬 律師
參 加 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坤地
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
都市更新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
辯論終結在案。
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
及再行
準備程序,並定109年12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法
庭行準備程序;另請
兩造及參加人就附件所示問題具狀表示意見
,並逕寄影本予對造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
法 官 李 君 豪
法 官 鍾 啟 煒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 建 德
附件:
請說明原處分所
核定參加人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,
適用之「
變更中和
都市計畫(
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)(第
二階段)書」,第2點規定是否為:「(第1項)建築基地屬整體
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範圍內,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,悉依該細
部計畫之規定辦理,不適用本要點:非屬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
畫,除該細部計畫已有規定事項從其規定外,未規定事項仍應依
本要點管制之。(第2項)前項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係指,
以
區段徵收、
市地重劃、開發許可或依相關審議規範採捐地(
代
金)開發方式之細部計畫」?若是,瓦溝東支流整治計畫是否
屬
前揭條文第2項所定之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