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
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江隆(清算人)
複 代理 人 陳家慶 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
丁金輝 會計師
代 表 人 蔡碧珍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
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被告代表人原為王綉忠,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蔡碧珍,
茲由其具狀聲明
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而此並為
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
準用。
三、本院前於109年3月30日裁定:「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」
嗣因該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93號判決發回更審,本院受理案號為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,並於111年10月11日和解在案,有和解筆錄影本附卷
可稽,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
業已消滅,依原告聲請撤銷
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
法 官 孫萍萍
法 官 李君豪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樓琬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