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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5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土地增值稅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 原   告 盧龍山       盧意翔       盧翠玲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駿安 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陳瀅年       紀雅淳 參 加 人 珍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祥 上列當事人土地增值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珍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與參加人珍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珍寶公司)於 民國107年10月23日共同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17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判決移轉坐落於新北市○ 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等2筆土地,移轉權利範圍按各土地 增值稅(土地現值)申報書分別為41342/ 100000及63632 /100000,因上開判決移轉並無對價,被告依土地稅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,以取得所有權之人即原告為納稅義務人, 分別課徵土地增值稅為新臺幣(下同)5萬9,032元及56萬 7,605元。原告不服,申請復查,未獲變更,表不服,提 起訴願,經決定駁回後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聲明求為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,倘 認原告之訴有理由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受影響 之虞首揭規定,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月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