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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3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劉志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育川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 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30號判 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,加徵裁判費2分之1,合計新臺 幣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程怡怡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芸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