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730號
上 訴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
代 表 人 劉志斌
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
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與
被上訴人育川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間
政府採購法
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30號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
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,加徵
裁判費2分之1,合計新臺
幣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
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程怡怡
法 官 楊得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芸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