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勞動行為爭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 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山鳩達也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 被  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(部長)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      侯旻伸 律師 參 加 人 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參加人於民國107年5月25日當選橡樹工業企業工會理事,於 107年6月6日當選第11屆橡樹工業企業工會理事長,任期至 110年6月5日。參加人擔任原告之工安部門經理乙職,月薪 新臺幣(下同)80,700元,於106年之年度目標及績效評核 表中無記過、申誡紀錄,「目標及達成」項目自評為80分, 後經原告變更為50分;「質化項目」之子項目「達成任務」 、「監督與控制」、「協調與溝通」、「工作態度」由原告 各評為0分、0分、0分、0分;總體得分為30分。參加人106 年年終特別紅利之發放基準值為1.17個月,原告於107年5月 31依據上開106年度目標及績效評核表結果,發給參加人106 年年終特別紅利獎金3,000元。參加人於107年8月28日向被 告提出裁決申請,主張原告發給參加人上開特別紅利獎金構 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,原告應發給參 加人106年年終特別紅利91,302元。經被告107年勞裁字第 51號裁決決定(下稱原處分)主文:「⒈申請人(即參加人 )請求『確認相對人(即原告)於107年度7月起調薪0元之 行為,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』部分 ,不受理。⒉確認相對人(即原告)於107年5月31日發給申 請人(即參加人)106年年終特別紅利3,000元之行為,構成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。⒊相對人應在本 裁決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,補發申請人(即參加人)106年 度年終特別紅利91,419元,並將補發之證明送交勞動部存查 。」原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聲明撤銷原處分主文 第2項及第3項。是本件原告如獲得勝訴判決,將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清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