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91號
原 告 潘耀誠
潘佑光
潘佑力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韋佑
江中信
宋姿穎
參 加 人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周賢清(董事長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
人之
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緣參加人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間擬具「擬訂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
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」(下稱
系爭事業計畫),向被告申
請報核,經
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,被告於106年8月29
日召開
聽證會、107年5月3日召開第318次審議會議、同年7
月30日召開第335次審議會議,被告
嗣於同年12月18日以府
都新字第10760126843號函為准予
核定實施之處分(下稱原處
分),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7筆土地)之所有權人之一,因認原處
分違法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三、經查,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,本件判決之結果,
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
害,
爰依
上開條文之規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
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
法 官 李 君 豪
法 官 王 俊 雄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鄭 聚 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