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都市更新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  告 潘耀誠       潘佑光       潘佑力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韋佑       江中信       宋姿穎 參 加 人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賢清(董事長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參加人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間擬具「擬訂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」(下稱系爭事業計畫),向被告申 請報核,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,被告於106年8月29 日召開聽證會、107年5月3日召開第318次審議會議、同年7 月30日召開第335次審議會議,被告於同年12月18日以府 都新字第10760126843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(下稱原處 分),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7筆土地)之所有權人之一,因認原處 分違法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 三、經查,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,本件判決之結果,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,上開條文之規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8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   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月  28   日 書 記 官 鄭 聚 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