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912號
上 訴 人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代 表 人 杜恒誼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
律師
鄭凱威 律師
劉書妏 律師
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
即
被 告
代 表 人 張世玢(處長)
上列
當事人間
地價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張世玢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
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
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
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「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
法院,由法院
送達於
他造。」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
停止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。」
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
;又
上揭規定,依
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程
序
準用之。
二、查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黃育民,
嗣本院於109年7月30日判決
駁回上訴人之訴,上訴人提起上訴前,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
於同年8月1日變更為張世玢,
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
訴訟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,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
法 官 鍾啟煒
法 官 李君豪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樓琬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