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
原 告 天順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杜夢涵(董事)
被 告 勞動部
代 表 人 許銘春(部長)
上列
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原告提起
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
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
定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
迄未
繳納裁判費,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臨櫃繳費查詢清單、收
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審查科辦案進行作業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
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
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張國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