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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5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就業服務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  告 天順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夢涵(董事) 被  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(部長)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 定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迄未 繳納裁判費,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臨櫃繳費查詢清單、收 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審查科辦案進行作業在卷可憑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 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