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69號
原 告 賓馳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玉田(董事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
律師
被 告 國防部
代 表 人 嚴德發(部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
葛百鈴 律師
康立賢 律師
複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
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
上開判決正本正本第11頁第4行至第5行
所載「變造為dated
27/~x5;09/2017」,應更正為「變造為dated 27/09/2017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
行政訴訟法
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
判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
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因電腦列印系統亂碼之顯
然錯誤,應予更正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
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洪遠亮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德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