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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  告 賓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田(董事)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 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(部長)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      葛百鈴 律師       康立賢 律師 複代理人 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正本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正本第11頁第4行至第5行所載「變造為dated 27/~x5;09/2017」,應更正為「變造為dated 27/09/2017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因電腦列印系統亂碼之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德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