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奕赫(董事)
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
律師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
代 表 人 李天龍
訴訟代理人 許恭綸
黃柏嘉
洪啟明
上列
當事人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原告
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
並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(第1項)
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
為準據,而該
法律關係已經
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,行政法院
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(第2項)除前項情形外,有民事
、刑事或其他
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,行政法院在
該民事、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,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
序。」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「大漢營區107兵舍屋頂防水防漏工
程」採購案,該工程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公告決標結果,由
原告得標,雙方並於106年10月13日簽約,契約價金為新臺
幣441萬元。
嗣被告以原告未依其107年2月5日函通知於期限
內完成防水材料進場,致
系爭工程無法驗收,且履約進度落
後20%以上等事由,於107年2月23日以國陸戰訓字第107000
0596號函終止契約,並於同日以國陸戰訓字第1070000595號
函(下稱原處分)通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
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,原告不服,提出異議,被告於
107年3月15日以國陸戰訓字第1070000817號函作成維持原處
分之異議處理結果,原告仍不服,提出
申訴,經行政院公共
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1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申訴駁
回。原告仍未甘服,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作成原處分通知原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,
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以有
可歸責於原告之事
由,致終止系爭採購契約為由。第以原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
致終止契約,涉及民事法律關係,而
兩造就該採購契約爭議
,業經原告於107年12月17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
園地院)提起給付承攬
報酬民事請求,該院刻以107年度建
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,有該案之桃園地院民事庭
通知書、民事起訴狀等影本在卷
可稽(參本院卷第399-409
頁),為求訴訟經濟,避免重複調查之勞費及裁判歧異,
乃
依
首揭規定,裁定本件於桃園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給付
承攬報酬民事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,
爰為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郭銘禮
法 官 魏式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劉道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