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奕赫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
代 表 人 連志威
主 文
本件應由連志威為
被告代表人之
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
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
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
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
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,
上開規定亦為
行政訴訟法第186條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李天龍,於民國110年4月1日起變更為連志威,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,訴訟程序當然停止;
惟被告
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,
爰依
前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陳雪玉
法 官 魏式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