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奕赫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
代 表 人 連志威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
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此並為
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
準用。
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「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」在案。
嗣原告於111年9月7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,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卷
可稽,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
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8年9月4日所為
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陳雪玉
法 官 魏式瑜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