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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水污染防治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  告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澄郊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韋齊 律師 被  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(縣長)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      楊惠雯       林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辯 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言詞辯論,並 再開準備程序,庭期候核辦(原告請陳報訊問證人陳柏融部分之 待證事實,及該事實與現存卷證資料之查核方式;及關於甲級或 乙級清運業者實施系爭污泥清運之方式與是否涉及緊急危難之查 證方式;被告就原告之緊急危難情狀及可供查證之業者亦請表示 意見)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淑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若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