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環境影響評估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 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惠鈴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      林明侖 律師       劉禹劭 律師 被  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(縣長) 被  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羅仕臣(代理局長) 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美(董事長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緣參加人提出之「竹北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 環境影響說明書」(下稱環說書),經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 5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竹北市○○段○○○○號 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(下稱系爭開發案)之環境影響評估( 下稱環評),及作成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,並 經被告於同年5月8日以府環發字第1070107914號公告上開審 查結論,嗣原告就上開公告之結論不服,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。經查,參加人係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,倘原告獲勝訴判 決,則本件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爰依首 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 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    法 官 楊 得 君     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 芳 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