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354號
原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代 表 人 王惠鈴
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
律師
林明侖 律師
劉禹劭 律師
被 告 新竹縣政府
代 表 人 楊文科(縣長)
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
代 表 人 羅仕臣(代理局長)
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淑美(董事長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
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緣參加人提出之「竹北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
環境影響說明書」(下稱環說書),經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
5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竹北市○○段○○○○號
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(下稱
系爭開發案)之環境影響評估(
下稱環評),及作成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,並
經被告於同年5月8日以府環發字第1070107914號公告
上開審
查結論,
嗣原告就上開公告之結論不服,提起本件
撤銷訴訟
。經查,參加人係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,倘原告獲勝訴判
決,則本件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
爰依
首
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
法 官 楊 得 君
法 官 鍾 啟 煌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 芳 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