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354號
原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代 表 人 張志袁
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
律師
被 告 新竹縣政府
代 表 人 楊文科(縣長)
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
張維升
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
代 表 人 羅仕臣(代理局長)
訴訟代理人 張永信
許翔璽
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淑美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
複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,
準備程序終結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法 官 郭銘禮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淑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