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有線廣播電視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 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盧榮輝 原  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盧榮輝 原  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龔邦泰 原  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王建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      曾至楷律師 被  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(主任委員)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      閻立泰      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      林暎琪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      蔡易廷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 日辯論終結在案。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命再行準備程 序,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侯志融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畢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