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395號
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盧榮輝
原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盧榮輝
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龔邦泰
原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:王建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
律師
曾至楷律師
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代 表 人 陳耀祥(主任委員)
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
閻立泰
李獻德
輔助
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
林暎琪
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練台生
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
蔡易廷律師
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志隆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
日
辯論終結在案。
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再行
準備程
序,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
法 官 侯志融
法 官 畢
乃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