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486號
原 告 許玉玲
楊添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
律師
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代 表 人 朱惕之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
黃文承律師
參 加 人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人治
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
黃斐旻律師
沈曉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有關建築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
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
之
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達欣公司)以其所有新北市○
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等9筆土地向被告申請興建集合住宅(下
稱
系爭工程),經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發106 店建字
第335 號建照執造(下稱原處分)。原告為系爭工程基地上
方居民,認系爭工程破壞山坡地,危害其等生命、身體及財
產安全,不服原處分,經
訴願遭駁回後,提起
撤銷訴訟。達
欣公司具狀聲請獨立參加。
三、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原處分。本
件審理結果,如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,則達欣公司申請建築
執照,經被告作成原處分准允的法律上地位即受變動,本院
認為有使達欣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,依達欣公司聲請及
上揭法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林秀圓
法 官 楊坤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何閣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