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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8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建築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  告 許玉玲       楊添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(局長)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      黃文承律師 參 加 人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人治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      黃斐旻律師       沈曉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達欣公司)以其所有新北市○ 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等9筆土地向被告申請興建集合住宅(下 稱系爭工程),經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發106 店建字 第335 號建照執造(下稱原處分)。原告為系爭工程基地上 方居民,認系爭工程破壞山坡地,危害其等生命、身體及財 產安全,不服原處分,經訴願遭駁回後,提起撤銷訴訟。達 欣公司具狀聲請獨立參加。 三、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原處分。本 件審理結果,如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,則達欣公司申請建築 執照,經被告作成原處分准允的法律上地位即受變動,本院 認為有使達欣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,依達欣公司聲請及 上揭法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年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年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何閣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