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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1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  告 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端純(董事長)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 律師 被  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複代理人  康賢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並 定民國109年7月30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