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518號
原 告 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端純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
律師
被 告 桃園市政府
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
複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,
準備程序終結,並
定民國109年7月30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法 官 吳坤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