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576號
原 告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志隆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
律師
複 代理 人 卓翊維 律師
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代 表 人 陳耀祥(主任委員)
訴訟代理人 李明忠
李獻德
李元德 律師
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繼茂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
方瑋晨 律師(兼
送達代收人)
廖國翔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,
準備程序終結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法 官 羅 月 君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陳 又 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