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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  告 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孟男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      吳佳樺 律師 被   告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邱坤桶(鄉長) 訴訟代理人 林政勳       陳錦芳 律師       劉時宇 律師 參 加 人 虹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虹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上開規定於其 他訴訟準用之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因參與被告所辦理之「新竹縣寶山國中停車場新建工程 委託專案管理(含監造)技術服務案」採購案(以下稱為系 爭採購案),不服系爭採購案之評選過程與決標結果,經異 議、申訴審議後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函告由 參加人優先議價之民國107年10月16日寶工字第1073002857 號函,與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。經查,原告於本件 訴訟乃主張系爭採購案之評選與決標違法,如獲有利裁判, 參加人原評選具優先議價決標之權益將受損害,爰依首揭規 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