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650號
原 告 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
代 表 人 陳孟男
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
律師
吳佳樺 律師
被 告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
代 表 人 邱坤桶(鄉長)
訴訟代理人 林政勳
陳錦芳 律師
劉時宇 律師
參 加 人 虹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光政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虹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上開規定於其
他訴訟
準用之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因參與被告所辦理之「新竹縣寶山國中停車場新建工程
委託專案管理(含監造)技術服務案」採購案(以下稱為
系
爭採購案),不服系爭採購案之評選過程與決標結果,經異
議、
申訴審議後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函告由
參加人優先議價之民國107年10月16日寶工字第1073002857
號函,與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。經查,原告於本件
訴訟
乃主張系爭採購案之評選與決標違法,如獲有利裁判,
參加人原評選具優先議價決標之權益將受損害,
爰依
首揭規
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羅月君
法 官 吳坤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