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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  告 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孟男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      吳佳樺 律師 被   告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邱坤桶(鄉長)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      劉時宇 律師       林政勳 參 加 人 虹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 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言詞辯論 ,並定109年3月5日下午三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月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俞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