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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7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  告 趙小雙即佑福企業社 被   告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代 表 人 葉梓銓(處長) 參 加 人 紘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長信(董事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紘群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參與被告「108年度松德大樓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案 」(下稱系爭採購案)投標,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開標, 計有2家投標廠商,即原告及紘群有限公司(即參加人)。 被告於審標時,以原告檢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為「107 年度松德大樓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案」之「決標紀錄單」 影本,不符合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:「……投標 廠商資格……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:(一)與招標 標的有關者……(16)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:……b、 其他證明文件:1.需具有大樓清潔維護工作之經驗並檢具證 明文件,如契約書或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… …。」據此判定原告為不合格標。原告不服,於107年12月 15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,被告以107年12月24日北市交 工工字第1076041552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,復原告不服被告 之異議處理結果,遂於108年1月9日提出申訴,亦經臺北市 政府以108年4月17日訴108001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駁回, 原告仍不服,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而本件系爭採購案經 被告開標後,由紘群有限公司得標(即決標)。本院因認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, 首揭規定,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德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