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停字第 12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停止執行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DINH ANH NGOC(丁英玉)       盤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梁雪麗(董事長) 代 表 人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項的規定:「聲請或聲明,不徵   收裁判費。但下列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:三、聲   請停止執行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。」。查聲請人對於相對   人勞動部民國109年12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9057號處分   (下稱原處分)聲請停止執行,並未繳納聲請停止執行的費   用,屬於程序上之欠缺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  正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  ,特此裁定。 二、聲請人並應同時補正下列事項: ㈠、聲請人丁英玉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8月18日109 年度   豐交簡字第765 號刑事簡易判決是否已經於何時執行完畢之   證明。 ㈡、聲請人二人各別於何時收受原處分?聲請人是否已於何時對   原處分提起訴願?是否於提起訴願時依訴願法第93條第2 項   之規定,向受理訴願機關(即行政院)或原處分機關(即相   對人勞動部)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?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 陳心弘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魏式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淑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