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停字第131號
聲 請 人 世杰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劉純伶(董事)
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停止執行事件,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前
段規定,應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
茲限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
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
法 官 畢
乃 俊
法 官 彭 康 凡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 可 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