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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停字第 2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停止執行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成利精密刀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信助(董事)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 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淑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