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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0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被上訴人  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信淵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陳世鋒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: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同法第17 8條規定: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示,於行政訴訟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陳長庚,於訴訟中變更為陳世鋒, 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,首揭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上訴人代表人陳世鋒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     書記官 樓琬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