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
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
代 表 人 陳世鋒
被上訴人 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方信淵
上列
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陳世鋒
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:「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
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
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同法第17
8條規定: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
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
上揭規定依
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
示,於行政訴訟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陳長庚,於訴訟中變更為陳世鋒,
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
首揭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裁定
命上訴人代表人陳世鋒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
法 官 鍾啟煒
法 官 李君豪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樓琬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