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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0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巷道爭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07號 原   告 王素香       力宏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安嵐(董事)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被  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(縣長) 訴訟代理人 陳獻文       陳冠旭 參 加 人 劉文彥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大維 律師 參 加 人 張榮訓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      吳子毅 律師 參 加 人 劉朝漢       賴小凰       陳方彩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      郭大維 律師 參 加 人 馮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,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1107號裁定正本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參加人名稱記載「賴小鳳」,應更正為「 賴小凰」。  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德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