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1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都市更新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  告 黃昭男       黃盛昌       黃紀文       陳素蘭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      林明忠 律師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      江柏緯      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欣茹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「擬訂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」,經被告以民國109年7月28日府都新字第10970095173號 函准予核定實施(下稱原處分)。原告為上開5筆土地中之 309地號土地共有人,不服原處分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三、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。本件審理結 果,如認為原告之起訴有理由,則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 必要,前揭規定及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5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 許瑞助   法 官  楊得君 法 官 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