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15號
原 告 黃昭男
黃盛昌
黃紀文
陳素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
律師
林明忠 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
江柏緯
張雨新 律師
參 加 人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鄭欣茹
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
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
之
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「擬訂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
」,經被告以民國109年7月28日府都新字第10970095173號
函准予
核定實施(下稱原處分)。原告為
上開5筆土地中之
309地號土地共有人,不服原處分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。本件審理結
果,如認為原告之起訴有理由,則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
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
必要,
爰依
前揭規定及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林家賢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