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35號
原 告 杜林守
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
律師
陳士綱 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
江柏緯
張雨新 律師
參 加 人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鄭欣茹
上列
當事人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
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
之
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「擬訂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,
並辦理公開展覽、
公聽會、
聽證程序,及提請被告都市更新
審議委員會第346次會議審議通過後,經被告以民國108年2
月14日府都新字第10760150401號公告生效;康寶建設股份
有限公司於收受
上開公告後,隨即擬具「擬訂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」
,並辦理公聽會、聽證程序及提請被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
第41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,經被告以109年7月28日府都新字
第10970095173號函准予
核定實施。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
碼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建物有部分係坐落於上
開5筆地號土地中之303、309地號土地上,因不服上開公告
及核定實施函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判決撤銷上開公告及核定實施
函。本件審理結果,如認為原告之起訴有理由,則康寶建設
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故有使該公司
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林秀圓
法 官 林家賢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