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60號
原 告 蕭林韻琴
蕭鳳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
律師
葉慶人 律師
上一人
複代理人 葉慶媛 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柯文哲
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
宋旻駿
張雨新 律師
參 加 人 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
陳明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
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分別為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號
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。
上開土地經被告公告劃定為都
市更新地區,並由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古亭公
司)擔任實施者擬具「擬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0
○號等3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,經被告准予
核定實
施。
嗣古亭公司提出「擬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0
○號等3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」向被告申請報核
,經被告以民國109年8月26日府都新字第10970153613號函
(下稱原處分)核定准予實施。原告不服,提起本件
行政爭
訟。本件經本院行
準備程序後,因認本件
撤銷訴訟之結果,
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撤銷,古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
利益將受損害,有依
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劉正偉
法 官 陳雪玉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王月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