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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6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都市更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   告 蕭林韻琴       蕭鳳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      葉慶人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 葉慶媛 律師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      宋旻駿      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分別為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號 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。上開土地經被告公告劃定為都 市更新地區,並由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古亭公 司)擔任實施者擬具「擬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0 ○號等3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,經被告准予核定實 施。嗣古亭公司提出「擬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0 ○號等3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」向被告申請報核 ,經被告以民國109年8月26日府都新字第10970153613號函 (下稱原處分)核定准予實施。原告不服,提起本件行政爭 訟。本件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,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, 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撤銷,古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,有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月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