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9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   告 拓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堯芬(董事)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 被  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(市長)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參 加 人 菩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定護(董事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菩耕園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事實概要: 原告參與投標被告所辦理「(109)仁愛○○○區○○道清 理維護工程(單價標)」、標案案號108A224之工程採購案 (下稱系爭採購案)。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開 標經被告開標結果,以原告投標所列載總標價新臺幣(下同 )310萬元為最低標。經被告審認原告前開報價已低於底價 480萬9,459元之70%,總價偏低,有降低品質之虞,請原告 於108年12月26日前提出說明而保留決標;經原告於108年 12月25日提出說明後,被告審認結果以次低標即參加人之報 價349萬8,881元,因其有足夠能力及機具可承攬此案,且報 價較為合理為由,以109年4月8日為決標日期而由參加人得 標,被告隨即以109年4月10日決標公告參加人為得標廠商, 並以109年4月10日基府綜採肆字第1090216717號函(與決標 公告下合稱原處分)通知原告。原告不服,遞經被告異議處 以109年6月4日基府工下貳字第1090022761號函維持原處分 (下稱異議處理結果)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 斷駁回,提起本件撤銷訴訟。 三、經查,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,本院認為本件訴訟 之結果即原處分違法與否,如原告之訴有理由,將致參加人 與被告間法律關係所生相關權利或法律上利益,受有損害, 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