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92號
原 告 拓和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楊堯芬(董事)
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
律師
被 告 基隆市政府
代 表 人 林右昌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
參 加 人 菩耕園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高定護(董事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菩耕園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
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事實概要:
原告參與
投標被告所辦理「(109)仁愛○○○區○○道清
理維護工程(單價標)」、標案案號108A224之工程採購案
(下稱
系爭採購案)。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開
標經被告開標結果,以原告投標所列載總標價新臺幣(下同
)310萬元為最低標。經被告審認原告
前開報價已低於底價
480萬9,459元之70%,總價偏低,有降低品質
之虞,請原告
於108年12月26日前提出說明而保留決標;
嗣經原告於108年
12月25日提出說明後,被告審認結果以次低標即參加人之報
價349萬8,881元,因其有足夠能力及機具可承攬此案,且報
價較為合理為由,以109年4月8日為決標日期而由參加人得
標,被告隨即以109年4月10日決標公告參加人為得標廠商,
並以109年4月10日基府綜採肆字第1090216717號函(與決標
公告下合稱原處分)通知原告。原告不服,遞經被告異議處
以109年6月4日基府工下貳字第1090022761號函維持原處分
(下稱異議處理結果)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
申訴審議判
斷駁回,
乃提起本件
撤銷訴訟。
三、經查,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,本院認為本件訴訟
之結果即原處分違法
與否,如原告之訴有理由,將致參加人
與被告間
法律關係所生相關權利或法律上利益,受有損害,
為此依
上開條文之規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林家賢
法 官 林麗真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