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
原 告 楊清源
被 告 宜蘭縣政府
代 表 人 林姿妙(縣長)
訴訟代理人 梅家華
陳宇揚
楊雙輔
參 加 人 健安國土測繪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群峯(董事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健安國土測繪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
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。」「前2項
規定,於其他訴訟
準用之。」
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
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健安國土測繪有限公司(下稱健安公司)為申請宜蘭縣宜蘭
市○○段(下同)1164地號等8筆土地指定建築線需要,於
民國109年3月16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宜蘭縣宜蘭市○○路○○
路段(位於1195地號等4筆部分土地,下稱
系爭巷道)為
現
有巷道。被告經審查認定系爭巷道為宜蘭縣建築管理
自治條
例(下稱宜蘭縣建管自治條例)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
公用地役關係之
既成道路,遂以109年5月25日府交規字第00
00000000B號公告(下稱系爭公告)認定系爭巷道為現有巷
道,公告
期間自109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。原告所有
坐落宜蘭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部分位於
系爭公告之現有巷道範圍內,不服系爭公告,提起
訴願仍遭
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
訴願決定、原處分(即
系爭公告)。而參加人健安公司為系爭公告認為系爭土地為
現有巷道之申請人。是本件訴訟之結果,倘原告之主張可採
而獲勝訴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
爰依
首揭
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
法 官 彭康凡
法 官 侯志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徐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