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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3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巷道爭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  告 楊清源 被  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(縣長) 訴訟代理人 梅家華       陳宇揚       楊雙輔 參 加 人 健安國土測繪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群峯(董事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健安國土測繪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「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。」「前2項 規定,於其他訴訟準用之。」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健安國土測繪有限公司(下稱健安公司)為申請宜蘭縣宜蘭 市○○段(下同)1164地號等8筆土地指定建築線需要,於 民國109年3月16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宜蘭縣宜蘭市○○路○○ 路段(位於1195地號等4筆部分土地,下稱系爭巷道)為現 有巷道。被告經審查認定系爭巷道為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(下稱宜蘭縣建管自治條例)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 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,遂以109年5月25日府交規字第00 00000000B號公告(下稱系爭公告)認定系爭巷道為現有巷 道,公告期間自109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。原告所有 坐落宜蘭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部分位於 系爭公告之現有巷道範圍內,不服系爭公告,提起訴願仍遭 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三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訴願決定、原處分(即 系爭公告)。而參加人健安公司為系爭公告認為系爭土地為 現有巷道之申請人。是本件訴訟之結果,倘原告之主張可採 而獲勝訴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爰依首揭 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  審判長法 官  陳金圍     法 官  彭康凡      法 官 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徐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