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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7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就業服務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鎮隆(董事長)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對於民國110年 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 加徵裁判費2分之1,合計新臺幣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且 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,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上訴 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可 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