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
上 訴 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鎮隆(董事長)
上訴人因與
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對於民國110年
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
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
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
加徵
裁判費2分之1,合計新臺幣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且
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,應委任
律師為
訴訟代理人,上訴
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。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
達後7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 可 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