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200號
原 告 孫林麗份
孫毓然
孫苗倩
孫英祐
孫振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
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
鄧伊菱
張雨新 律師
參 加 人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洪嘉昇
上列
當事人間
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
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
行政訴訟法第
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事實概要:
(一)本件「擬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19筆土
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(下稱
系爭更新案),位於臺北
市○○路○段以南、光復南路以西、文昌街以北、信義路
四段400巷以東所圍街廓內,基地總面積4,797平方公尺,
皆為私有土地,土地所有權人共165人,更新範圍內合法
建築物所有權人134人。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核准劃
定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等19筆土地為更
新單元」。原告5人等為更新單元內113、113之1地號土地
所有權人及門牌號碼信義路四段400號建物地下室使用權
人,原告孫林麗份另為門牌號碼光復南路608之2號、608
之3號、608之4號、610之1號,及信義路四段408之1號1樓
、418號1至4樓等建物之所有權人。
(二)104年5月18日實施者即獨立參加人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(下稱華璞公司或參加人)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被告
報核,案經被告於104年8月13日至9月11日辦理(第一次
)公開展覽30日,同年9月3日舉辦(第一次)公辦
公聽會
,104年11月13日召開幹事會議,105年5月26日召開幹事
複審會議,11月18日舉辦(第一次)
聽證,
嗣於106年5月
15日召開第280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(下簡稱審
議會),決議
略以:「本案請就信義路四段400號地下室
拆遷補償、特殊費用外審後之結構及工程費用合理性及人
民
陳情意見召開專案小組會議,再提會討論。」106年8月
8日召開專案小組,同年11月27日召開第304次審議會,決
議略以:「修正計畫書圖後,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後逕行聽
證,併同財務計畫及更新容積獎勵、聽證紀錄再提請審議
會討論。」嗣被告於107年2月7日至3月8日辦理(第二次
)公開展覽30天,於3月1日辦理(第二次)公辦公聽會,
於8月24日召開(第二次)聽證,被告再將全案提請同年
12月3日第354次審議會及108年5月24日第376次審議會審
議完竣,遂以108年12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830179863號函
(下稱原處分)核准實施系爭更新案。
(三)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起行政訴訟,
並聲明:1、原處分撤
銷。2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,即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,
前擬具系爭更新案向被告陳報,經被告依法定程序公開展覽
等並召開四次審議會審議後,始為原處分准予
核定實施等事
實,詳如
上開事實概要(另詳如本院卷第111至112頁)。因
此,本件原告提起之撤銷原處分之訴之結果,直接影響受處
分人即參加人之權利,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及被告
聲請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
法 官 鄭凱文
法 官 洪遠亮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德銘